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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说水源保护区不能办照,要求撤销登记,怎么办?

2017-12-08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对市场主体的环保违法行为,不能简单一吊了之。


近期,笔者收到多例反映当地政府要求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例,理由均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地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政府以保护区内禁止污染为由,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那么,对这种情形,工商登记机关是否可依据地方政府要求作出行政行为呢?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不同而适用不用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笔者建议监管机关以指导帮助为主,慎用处罚。

一、禁止企业经营的依据是什么?

《水污染防治法》是禁止企业在水源保护区经营的依据。该法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也就是说,根据保护区级别和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有禁止建设、采取防治措施建设两种要求。

并且,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管与工商机关对经营行为的监管不同,该法禁止的是建设项目而不是办执照,不能简单因建设项目违法而对市场主体做出处罚决定,应结合其具体经营行为而定。

二、市场主体为公司制企业的怎么办?

1、撤销登记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包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文所述案例不属于上述五项范围,也不存在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也就是说许可双方均无过错则不能撤销。

2、注销登记依据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包括:(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3、吊销执照依据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虚报注册资本、连续6个月未开业、责令限期登记后逾期不登记、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等情形,可吊销营业执照。《民用航空法》《建筑法》《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9 30166 49 14918 0 0 3516 0 0:00:08 0:00:04 0:00:04 3515《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工商登记机关也有吊销营业执照的职责。

基于以上依据,笔者认为,工商机关不能因企业污染环境而直接作出行政行为,而是需要依据人民政府决定或企业经营为而作为。

对本案例来说,企业建设项目或经营行为污染水体与企业主体资格无关,企业违反的是行业法律法规,而不是登记法规,所以不能直接对其撤销、吊销,更不能主动注销。

本案例中,应当优先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监管条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企业未对建设项目依法拆除,应适用《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之规定,由具有强制执行职权的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如人民政府作出关闭的决定,工商机关应依据人民政府决定,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被关闭后的经营行为严格监管,对企业未依法备案清算组、清算期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因此,对这种水污染行为的治理中,工商机关没有撤销、吊销、主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权力,只能依据人民政府决定对企业严格监管,引导其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或由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行使吊销职权。

需要指出的是,93公司法中对拒不注销的企业可以吊销执照,但05公司法修订后,相关条款已经被删除,说明公司法明确取消了监管部门的这一职权。

三、市场主体为非公司私营企业的怎么办?

如果企业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四、市场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怎么办?

如果市场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其相关许可被吊销或撤销等。可引《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予以撤销、吊销或责令变更。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公司制企业不可仅依此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只能加强监管,结合其他违法情形做出进一步处罚决定。

非公司私营企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施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等处罚。

个体工商户,可在其他许可机关依法吊销、撤销许可后,依据其通知作出撤销或吊销决定,或者责令变更经营范围。

笔者对监管执法了解不多,因此问题近期讨论较多,做以简单学习整理,仅供读者参考。欢迎读者指出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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